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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补报上海市高校毕业生中西部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再通知
发布人:刘加亮  发布时间:2020-12-14   浏览次数:884

  接上海市学生事务中心通知,截止2020年12月尚未提出中西部基层就业学费补代偿补报申请的学生,2021年起不再受理补报申请。根据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高校毕业生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办法>>(沪财教〔2013〕7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现将补报上海市高校毕业生中西部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工作布置如下:

一、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对象

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本专科生[含高职]、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定向、委培以及在校期间已享受免除学费政策的学生除外)。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的学生,实施相应的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代偿的学费优先用于偿还国家助学贷款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还清贷款全部本息后的代偿款余额,由学校划转至毕业生本人在学校指定银行开设的银行账户)。

二、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标准、年限及方式

1、标准

本专科生每人每年补偿代偿金额最高不超过8000元,研究生每人每年补偿代偿金额不超过12000元。学费、助学贷款不足8000元/12000元按照实际情况进行补偿代偿,学费超过8000元/12000元的,学费补偿总额按照“8000元/12000元*学制”确定。此资助标准实施自2014年7月1日开始。

2009年7月1日至2014年7月1日毕业的应届毕业生,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标准为本专科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6000元。

2009年以前毕业的学生无法享受中西部基层就业学费补偿贷款代偿政策。

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可以在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两项中选择就高申请。

2、年限

本科、专科(高职)、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位毕业生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年限,分别按照国家规定的相应学制计算。

3、方式

获得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的毕业生采取分年度补代偿的办法,学生毕业后每年按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总额的1/3进行补代偿,3年补代偿完毕。

三、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申请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守宪法和法律

2、在校期间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诚实守信,道德品质良好,学习成绩合格

3、毕业时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工作、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

四、工作程序

1.每年6月30日前毕业生本人在离校前向大学生资助中心递交以下材料

(1)离校前在“上海学生资助网”注册申请“中西部地区基层就业代偿”生成《上海市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一式两份)

(2)毕业生本人、就业单位、毕业学校三方签署的为规定范围的基层单位服务3年以上(含3年)的就业协议(验原件)(复印件一式两份)

(3)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提交本人委托学校代为办理还款协议变更手续的委托书。学校留存还款协议和委托书复印件。

(4)承诺书

(5)对存在“二次定岗”的情况,提交“二次分配就业证明”

  相关材料可于系统下载

2.学校按规定对申请代偿的毕业生进行资格审查,并将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代偿申请材料于每年12月底之前集中报送上海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

对存在“二次定岗”的毕业生,提交“二次分配就业证明”(原件* 航海必须盖船章,单位公章、船长签字),经学校审查后,最迟于当年12月底之前将补代偿申请材料集中报送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

五、注意事项

1.除因正常调动、提拔、工作需要换岗而离开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外,对于未满3年服务年限,提前离开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的高校毕业生,就业单位人事部门应要求其及时向办理代偿的原高校申请取消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

2.对于取消学费代偿资格的毕业生,上海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从当年开始停止对其学费的代偿。对于取消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的毕业生,改由本人负责偿还余下的国家助学贷款本息。

3.对于不及时向学校提出取消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资格申请、不与银行重新签订还款计划书、提前离岗的高校毕业生,一律视为严重违约,国家有关部门要将其不良记录及时录入国家金融业统一征信平台相关数据库。

4.对于弄虚作假的毕业生,一经查实,除收回代偿资金外,将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六、补报申请截至时间:2020年12月18日

请各学院务必对往届毕业生班级通知到位,错过截止日期今后不再受理补报申请。

备注:

1.高校毕业生是指市属(不包括部属)普通高等学校中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含高职)、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应届毕业生。定向、委培以及在校学习期间已享受免除学费政策的学生除外。

2.西部地区是指西藏、内蒙古、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

3.中部地区是指河北、山西、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海南等10个省。

4.艰苦边远地区是指除上述地区外,国务院规定的艰苦边远地区。

5.基层单位

(1)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机关、企事业单位,主要指乡(镇)政府机关农村中小学、国有农(牧、林)场、农业技术推广站、畜牧兽医站、乡镇卫生院、计划生育服务站、乡镇文化站、乡镇企业等。县城中学、县城医院以及县政府派出街道(社区)等。

(2)工作现场地处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气象、地震、地质、水电施工、煤炭、石油、航海、核工业等中央单位艰苦行业生产第一线。因上述行业分布广、地区跨度大和流动作业性强,工作现场可以包含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政府所在地。

(3)化工、电力、航天、邮政、交通、机械制造、冶炼加工、土建施工、高新科技等艰苦行业生产第一线,补偿或代偿申请人应出具工作现场地处中西部地区县以下的相关就业证明,即上述行业工作现场不含县政府所在地。

(4)通讯、金融、烟酒等行业不属于补偿代偿申请范围。工作单位或现场在县政府所属局委办等机关单位、地级市市辖区及以上城市所辖街道(社区)的,不在补偿代偿申请范围。

(5)西藏自治区除拉萨市市辖区外可以报送。

6.申请补报的往届毕业生就业合同签约时间必须为毕业当年12月底之前且符合条件者。

请确认符合申请条件的毕业生及时在网上申请,递交申请所需的全部材料。咨询电话:38223285,联系人:顾老师。

 

 

 

学生处

                                                  2020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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